发布时间:2025-10-14 16:31:40    次浏览
设置拦线“设置明显标志” 施工者以为自己设置了拦线,等于已经告知过路者“这里在施工,你别从这儿过”,但过路者根本没看见拦线,还被拦线绊倒了咋办?身边的事儿2013年3月,位于鹤壁市老城区的某公司擅自将其门前临街路面抬高,造成行人及车辆通行不便。后来,有群众向市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,市政管理部门就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,要求其将路面恢复原状。收到整改通知后,该公司就开始着手施工,并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了拦线,但未在夜间设置照明设施。一天晚上,市民李某骑车途经该路段时,没看见拦线,结果被拦线绊倒受伤。后李某多次向该公司交涉赔偿事宜,该公司一直拒绝赔偿。该公司认为,其已设置标牌和拦线,采取了必要的措施,对李某所受损害不存在过错。因协商不成,李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。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,判决该公司承担一定责任,赔偿李某部分损失。该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日前,鹤壁市中级法院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该公司给付李某赔偿款4万元,并当场履行。法理解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:在公共场所、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由此可见,地面施工时有无“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”是施工人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。“设置明显标志”,应当是正常人尽较低注意义务就能辨识的标志,“明显”的标准通常理解为:一是警示标志本身必须明显,不能被遮挡或掩盖;二是警示的内容必须明确,注意事项通俗易懂,不能模糊或引发歧义;三是标志设置的位置必须醒目,不能太高或太低不易让人发现,且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;四是警示标志在任何时间段都要看得清楚,不能白天看得清晚上看不清。“采取安全措施”就是采取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,无论采用材料、采取手段、保护范围等任何一方面都不应出现纰漏。本案中,施工的公司虽设置了警示标志,但在夜间未设置照明设施,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,造成李某受伤,该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不过,李某在该路段未能谨慎行驶,未随时注意观察路面状况,发现路面障碍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,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”的规定,该公司应当承担李某部分损失。